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台三商初字第365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你立即归还卡号为6222105075035010个人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33.90元,截止到2011年5月1日的利息851.12元,合计人民币5785.02元,并偿付自2011年5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二、判令你立即归还卡号为6222300058286249个人牡丹贷记卡透支款本金4890.68元,截止到2011年5月1日的利息999.13元、滞纳金1799.56元、超限费1元,合计人民币7690.37元,并偿付自2011年5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邵全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春娟、郑福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8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梅小富:
本院受理原告邵爱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台三民初字第1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的儿子邵弈皓由原告邵爱丽抚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方心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伟军、人民陪审员邵伟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8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