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1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加志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何金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
王蓉利:
本院受理原告谢昌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3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蓉利归还原告借款22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何金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
梁李梅:
本院受理原告沈秘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4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李梅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林宝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