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系壮族人员,2012年12月31日,何某(已起诉)伙同黄某(已起诉)、何某在三门县海游镇石洋溪路和海游街交界处的十字绣店门口,由黄某和何某某掩护,何某用镊子窃走被害人祁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只手机。案发后,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发现,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已经有八个月的身孕,在广西家中待产,且在本案中仅作案一次,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目前不宜长途奔波的特殊状况,我院决定先行起诉本案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待何某某生产过后再依法进行处理,以为切实保障何某某合法权益。 (邵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