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我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今年3月中旬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相继来到三门县珠岙镇多个行政村,利用赠送袜子、膏药为诱饵,以年长的村民为销售对象,采用捆绑销售的方式将假药销售给几十位村民,并从中获利。
我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等人销售的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具有治疗功能及药用疗效,且为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公告》(2009年第69号)规定,王某等人销售的产品符合假药的构成。而王某等人为获利,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
在办理该案的同时,我院还注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沟通、协调,深挖余犯,确保监督实效。
(陈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