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朱爱华与被告杨阳、罗先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485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朱爱华撤回对被告杨阳的起诉。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罗先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爱华货款5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一并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被告罗先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前请到三门县人民法院领取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陈基旺: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基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叶小平借款本金13万元。如果被告陈基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260元,由被告陈基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陈洁薇、倪中满:
本院受理原告叶理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陈洁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叶理伟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倪中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中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洁薇追偿。如果被告陈洁薇、倪中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被告陈洁薇、倪中满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