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述案件当事人无法联系,现上述物品须及时处理。现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请上述物品所有人或持有人在本公告发出三个月内,主动至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5号)接受处理。逾期未至我局接受处理的,上述物品将按无主物品处理,但不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