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民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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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2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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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贤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告周贤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周贤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562.99元及利息2323.07元、滞纳金552.87元,合计人民币12438.93元;2013年1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9562.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周贤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470元,由被告周贤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包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告包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包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943.79元及利息1756.35元、滞纳金579.11元、其他费用80元;2013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9943.7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470元,由被告包光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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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门民生·法制03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4-05-22 2 2014年05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