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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29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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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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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戴某为了能在与妻子金某离婚后多分财产,伪造了一张向其妹妹戴小芳(化名)借款陆万元的虚假借条,骗得金某签字后,又在陆字前加了“叁拾”两字,使借款数额变为36万元。不久,戴小芳受戴某指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借条判决由戴某、金某共同偿还戴小芳借款36万元。金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查明借条系伪造,立即向法院提出抗诉。经法院再审撤销原判,驳回戴小芳的诉讼请求。同时,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以戴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戴小芳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法条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或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检察官说法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手段,虚构债权债务等关系,隐瞒事实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合法的债权债务等关系,从而实现非法动机和目的。权利不应该被滥用,民事诉权也不例外。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浪费了本不充分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识别虚假诉讼,并非无迹可寻。虚假诉讼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当事人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原因在于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操作相对方便,易于得逞。其次,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再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了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使虚假诉讼者有了可乘之机。最后,某些领域虚假诉讼易发,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如民间借贷案件、离婚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认真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纠正原错误判决、裁定。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构成犯罪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周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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