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4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蒋如赛立即归还牡丹贷记卡(6222305075220238)透支本金人民币8380.67元,截止到2012年4月25日的利息3689.18元,滞纳金4126.85元、超限费25.62元,本息合计为16222.32元,并偿付自2012年4月25日至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维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启荣、郑福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2年9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林日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4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林日西立即归还牡丹贷记卡(6222350018318186)透支本金人民币12841.77元,截止到2012年4月17日的利息4178.06元,滞纳金4650.64元、超限费3.28元,欠本息合计为21673.75元,并偿付自2012年4月11日至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维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启荣、郑福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2年9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