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陈与被告陈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台三商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由被告陈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陈借款人民币6600元及催告后利息,催告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2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被告陈基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金际士:
本院受理原告袁继敏与被告金际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由被告金际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袁继敏借款人民币435000元及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2月2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3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8190元,由被告金际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83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金际士、金圣链:
本院受理原告殷瑞霞与被告金际士、金圣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由被告金际士、金圣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殷瑞霞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尚欠的利息,尚欠的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0年6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9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8250元,由被告金际士、金圣链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8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