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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6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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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夏娟:

  本院受理原告王友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台三民初字第2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要求判决原告王友介与被告陈夏娟离婚。原告诉称,要求判决原告王友介与被告陈夏娟离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邵全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顾安宇、郑福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0年9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倪剑利:

  本院受理原告章思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台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倪剑利归还原告章思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8元,公告费360元,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人民币1298元,由被告倪剑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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