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4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振林、杨亚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暂结至2017年3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为6665.98元,自2017年3月2日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丁道浪、周世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三、要求被告丁道浪、周世菊、杨贤仁、陈小琴对上述1、2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9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
杨亚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4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贤仁、陈小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663.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暂结至2017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为1822.89元,自2017年3月9日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丁道浪、周世菊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三、要求被告丁道浪、周世菊、罗振林、杨亚敏对上述1、2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9月1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
周衍闹、许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卢仁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8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周衍闹、许爱民立即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算至2017年5月11日计利息267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郑剑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王伯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9月4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
周衍闹、许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蒋桂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8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周衍闹、许爱民立即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郑剑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王伯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9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