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圣德、杨逢春、杨超兵、杨亚峰、杨斌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0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胜明、张爱菊立即归还给上述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3000元利息从1999年6月28日起每月按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2692元)、7000元利息从1999年10月12日起每月按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2912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加华、林宝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11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陈洁、金龙翔:
本院受理原告奚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2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陈洁、金龙翔共同归还原告奚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加华、林宝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11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任亦群:
本院受理原告胡丽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7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加华、林宝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叶鸿英:
本院受理原告彭送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8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叶鸿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加华、林宝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8月11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