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友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40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利军、章日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给付从借款之日起到付清时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章惠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华丽、林海霞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2月6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周玲:
本院受理原告洪伟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4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为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共计23233元。2、请求判令被告周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俞笑笑:
本院受理原告俞战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8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三门县如一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海啊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如一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三门县如一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位于三门县农贸综合市场北面外围一层的房屋十间(编号为11-16),并返还给原告三门海啊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二、限被告三门县如一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三门海啊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日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原告三门海啊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888元,由原告三门海啊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4元,由被告三门县如一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