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购买葡萄酒和茶叶送人,买回家后却发现商品均无标签。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姚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告至法院,要求超市退一赔十。日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超市赔偿姚先生4500元,姚先生退回商品并撤回起诉。
【案情回顾】
5月30日,姚先生在我县某超市选购了两盒进口葡萄酒和两盒茶叶,一共消费1564元。本准备送人,而姚先生拿回家后发现葡萄酒外包装上全是英文,没有中文标签,茶叶礼盒包装也没有标签,仅标注了金骏眉字样,并未标注厂家、生产日期等标识。为此,姚先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为由要求该超市退款并进行十倍的赔偿。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姚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那么,姚先生能否顺利索赔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等共计八类强制性标注事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商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姚先生进行赔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以超市赔偿姚先生4500元,姚先生退回商品并撤回起诉结案。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规定即俗称的“退一赔十”。规定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一般应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本案中,姚先生购买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不适用“退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