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民生·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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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2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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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松、余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卢东辉与被告吴松、余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4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卢东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835元,由原告卢东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楼微微:

  本院受理原告叶元平与被告楼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楼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叶元平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4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2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楼微微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36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4680元,由被告楼微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陈正献:

  本院受理原告卢宠与被告陈正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正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卢宠借款人民币8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89000元按月利率1.8%自2014年9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陈正献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950元,由被告陈正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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