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海游街道三门县某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作出罚款7万元,并对两名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开出了台州市第一张反恐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适应当前反恐维稳形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县反恐办和各成员单位落实管控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县公安局精心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县55家单位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县委常委、公安局长王建勇召集反恐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部署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期间,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对全县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0份。
5月12日,县公安局、建设规划局、安监局联合对三门县某液化石油气贮罐站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照《反恐法》的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当场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事后,该单位负责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5月26日,台州市暗访组在对我县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检查中,发现该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未按照《反恐法》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日,县建设规划局对该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协助其做好“双道门”管制责任的明确,要求其按照反恐安全措施增加值守力量。
5月31日,县公安局民警再次对该液化石油气贮罐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仍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改正措施,违反了《反恐法》的相关规定。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作出罚款7万元,并对两名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台州市根据《反恐法》规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