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龚建速与你及应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小江、应伟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龚建速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张小江、应伟芬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660元,由被告张小江、应伟芬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张小江:
本院受理原告龚建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小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龚建速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张小江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260元,由被告张小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张小江: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与你及应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小江、应伟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平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张小江、应伟芬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410元,由被告张小江、应伟芬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