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章正健与被告叶万金、王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叶万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章正健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王修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修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万金进行追偿。如果被告叶万金、王修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090元,由被告叶万金、王修法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许常益、王建立:
本院受理原告王未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常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月千分之五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王建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任峰、尤爱莉、奚熙轮:
本院受理原告黄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9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任峰、尤爱莉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3日的利息为3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任峰、尤爱莉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奚熙轮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华丽、金湘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梅斌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梅斌青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华丽、金湘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