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生活·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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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2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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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珍所、陈元尧、黄道兵:

  本院受理原告郑友清与被告张珍所、陈元尧、黄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珍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郑友清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催告后利息,催告后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元尧、黄道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元尧、黄道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珍所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4660元,由被告张珍所、陈元尧、黄道兵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王有叶:

  本院受理原告洪伟萍与被告王有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58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洪伟萍撤回对被告王臣来的起诉。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有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洪伟萍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160元,由被告王有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黄元掌、徐亦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博涵诉你们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2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算至2015年8月17日计利息人民币2600元)。2、被告徐亦峰应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11月19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梅云仙、徐尚里:

  本院受理原告吴潇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1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500元,并支付利息至两被告归还之日止(现利息暂计算从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按1.5%利率计算,计48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11月9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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