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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3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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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徐丽雅:

  本院受理原告俞梅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3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给付从2013年8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止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暂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共计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5日14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章宏凯、吴爱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3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5576.05元,并按约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11月5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共计4215.73元】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6200元;2、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三门县海游镇海游街5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上官芳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9日9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尤福大、郑卫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2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3734.7元,并按约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11月5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共计4837.64元】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5200元;2、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三门县海游镇健康路176号2单元101室房产、三门县海游镇健康路1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上官芳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9日10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叶毅明:

  本院受理原告叶从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2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06年8月7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4年10月7日利息为17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10日8时3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屈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世力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3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屈建平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自201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17日10时3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朱咏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翠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3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18日9时3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叶继泉:

  本院受理原告郑琴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4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上官芳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26日8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王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2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权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给付从起诉之日起到付清时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基准利率计;2、判令被告卢兆顺对被告王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上官芳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俞瞻、何金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9日14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叶继泉、吴小芬: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13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继泉、吴小芬共同偿还原告代偿人民币89972.4元,并给付从代偿款支付之日到付清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8%计算,合计194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俞瞻、何金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3月11日8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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