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职务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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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开放日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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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29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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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开放日案例选
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定罪标准: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典型案例:乐清市高速公路湖雾岭隧道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在工资总额未经核定的情况下,不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后进行考核,所有职工年绩效工资按基数的5-7倍发放,且擅自增设季度奖、半年奖及全年奖等名目发放工资奖金及各类任意性补贴。2005年至2010年6月,湖雾岭隧道公司发放的工资总额合计高达1262万余元,而乐清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额应是380万余元,超额发放882万元被法院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点评:通过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来明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一是犯罪主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而不能是自然人。受处罚的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则是以单位成员共同分得国有财产为目的,具有普遍性。三是在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是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已有,因此总是秘密进行,即便是共同贪污也是少数人共同作案占有公共财物。而私分则是单位领导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往往是打着合法的幌子公开进行,例如以“发奖金”、“发补助”、“发岗位津贴”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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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开放日揭开检察办案的神秘面纱
私分国有资产罪
警示他人是我现在唯一能做的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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