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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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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英、吴妮妮: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通与被告刘英、吴妮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裁决:准许原告周明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6750,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7110元,由原告周明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芦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芦红卫、叶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一、由被告芦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尚欠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原、被告所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自借款之日起算至2012年6月13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合计为6303.05元,之后的逾期利率按原、被告所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叶建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060元,由被告芦红卫、叶建平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任清富: 

  本院受理原告陈宇与被告任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由被告任清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1年11月8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990元,由被告任清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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