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美群与被告章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章爱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缪美群借款本金25000元及其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自201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章爱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790元,由被告章爱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吴为群: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告吴为群、鲍先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一、由被告吴为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尚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尚欠的利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自2011年6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算至2011年10月14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算至2012年6月21日止;尚欠的逾期利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自2012年6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由被告鲍先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吴为群、鲍先力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