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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小军与你单位要求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公司拒收,本委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三门劳人仲案(2024)418号仲裁庭成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诉称: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500元(9个月×10500元/月=945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79元(4个月×8019.75元/月=32079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79元(4个月×8019.75元/月=32079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0585元(5.77个月×10500元/月=60585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621元(27元/天×23天)、住院期间护理费6141元(267元/天×23天)、出院后护理费16020元(267元/天+2×120天)、交通费500元;以上1-5项仲裁请求合计2425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本案由仲裁员任文晖独任审理,并定于2025年1月2日14时15分在本委总工会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