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娇娇与被告梅冰洁、梅表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459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娇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85元,由原告陈娇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黎竹青:
本院受理原告徐夏兰与被告黎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黎竹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夏兰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告黎竹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058元,由被告黎竹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