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一,推进股权集中和优化,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股权收购前,高速集团的股权结构中,市属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为34.55%,加上其他国有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也只有49.21%。而由法人股分拆产生的自然人股东有49531人,持股比例为41.87%。持有1万股以下的股东占总股东数的96.35%。多年的运作实践表明,这一特殊的股权结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影响了高速集团投资建设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主动性,影响了高速集团社会责任的履行。开展股权集中和优化,使得股权结构趋向相对集中,将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励高速集团奋力作为、主动担当,在完成“三大历史任务”,参与“综合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二,推进股权集中和优化,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必然选择。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八部门关于核对确认原已批准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整改意见表的函》(浙交[2013]29号)规定,高速集团所辖高速路段的收费期限将先后于2023年1月17日、2024年2月22日和2025年2月11日到期,股权分红主要依赖经营性收费的格局将难以维系,高速集团也将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解决这一历史问题的期限正在逐步逼近。既要体现国企担当,承载国企使命,又要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是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收购价格,建立中小股东的合理退出机制问题,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广大中小股东向市属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既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也可推进高速集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转型发展,较为彻底地解决发挥国企功能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之间的矛盾。
二、台州高速有无上市的可能?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台州高速集团要上市必须具备持续的盈利能力,目前公司主要收入是甬台温一期高速公路的通行收费,但上述路段收费权年限平均仅剩7年左右,这一客观事实可能构成对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台州高速集团不符合上市的基本条件,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由于高速集团(包括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主要有两大块,一块是高速公路运营,另一块是房地产开发,高速集团主要的盈利也来源于上述主营业务。目前,房地产行业仍有下行压力,以上情形均可能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从目前的客观情况看,高速集团不具备上市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