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2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建华、阮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正常利率按合同约定的9.3‰计算,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起诉日止。利息合计为3820.65元。2、请求判令被告周尚钦、林文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由4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华丽、吴伟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李铁:
本院受理原告奚嵘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0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29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利息为18800元)。2、判令被告祁伟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三国用2016第000938号)。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华丽、林宝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李铁:
本院受理原告奚嵘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0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4月1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利息为3000元)。2、判令被告祁伟军、祁伟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华丽、林宝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叶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奚拥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5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息6%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高立、叶淑红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