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告孙仲跃、孙仲平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孙仲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借款人民币49956.74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5年4月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孙仲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仲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仲跃进行追偿。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770元,由被告孙仲跃、孙仲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郑士方:
本院受理原告郑士业与被告郑士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郑士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郑士业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郑士方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960元,由被告郑士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鲍人浩: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飞与被告鲍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鲍人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叶伟飞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鲍人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被告鲍人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尤福桥:
本院受理原告任周胜与被告尤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尤福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周胜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7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尤福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710元,由被告尤福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叶真舟:
本院受理原告郑有海与被告叶真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叶真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叶真舟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660元,由被告叶真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倪卫仙: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菜与被告倪卫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倪卫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小菜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倪卫仙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160元,由被告倪卫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陈彩林:
本院受理原告任齐元与被告陈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彩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齐元借款人民币1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9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陈彩林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660元,由被告陈彩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