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民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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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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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1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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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携借款人还款玩失踪
法院: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 本报通讯员 俞 瑜 记者 李贝妮

  李某,经人介绍借了一笔钱,后来通过介绍人还了款。谁知,还款时出了岔子,介绍人收到款项后玩起“人间蒸发”。李某陷入了一边被债权人追债、一边寻找介绍人的尴尬局面,好在汇款账户是介绍人母亲的账户,不当得利成功被追回。

  李某和杨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15年1月底,李某因归还银行贷款缺乏资金,为解燃眉之急,他经杨某介绍向孙某借了5万元,并向孙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还了银行的贷款后,李某又重新贷了款,这时杨某提出由其帮忙还款给孙某,李某二话不说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其余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至杨某提供的账户。当时,李某还提醒杨某,记得将借条要回。

  李某本以为,还清了一时周转的借款可以安心了,但在数月之后,意外发生。孙某拿着借条上门催讨借款,李某这才发现杨某并未替他还钱,而是把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此时,杨某杳无音信,早已携款玩“失踪”。

  沮丧之余,李某想起,杨某提供的账号是其母蔡某的账号,也就是说,通过银行转账的4万元实际收款人是蔡某。李某再次上门,找到蔡某讨回“还款”,可蔡某拒不承认。无奈之下,李某将蔡某告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提供了银行对账单原件及付款回单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向蔡某交付4万元款项的事实。蔡某并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蔡某归还给李某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表示: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蔡某收到款项却占为己有,已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债务人还款最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如果通过第三人还款,也应让第三人出具收条,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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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门民生·法制03介绍人携借款人还款玩失踪 2016-03-31 2 2016年03月3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