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卢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9000元,并给付从借款之日起到付清时利息,利率按月息1.8%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56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5月19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