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朱昌湖诉被告蒋丙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追加你为本案的被告,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5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蒋丙满立即偿付原告代其清偿的贷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67329.48元,共计人民币817329.48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30日起以817329.48元为基数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月利率12.9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被告蒋丙设在法律规定的保证份额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梅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5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蒋丙典:
本院受理原告朱昌湖诉被告蒋丙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追加你为本案的被告,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5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蒋丙典立即偿付原告代其清偿的贷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43807.76元,共计人民币993807.76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2日起以993807.76元为基数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月利率12.9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被告蒋丙设在法律规定的保证份额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梅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俞东、卢兆妙:
本院受理原告王恕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俞东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0000元。2、被告卢兆妙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章惠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湘华、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8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王君妃: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权与被告王君妃、周方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君妃、周方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杨成权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君妃、周方钱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向你送达被告周方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原告负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郑立竝: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强与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郑立立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郑建强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4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0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起计算。二、由被告郑高飞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高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立立立进行追偿。如果被告郑立立立、郑高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180元,由原告郑建强负担804元,被告郑立立立、郑高飞共同负担233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楼小桂:
本院受理原告蒋美珍与被告楼小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楼小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蒋美珍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楼小桂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楼小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卢绍家、任慧利:
本院受理原告卢祖学与被告卢绍家、任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卢绍家、任慧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卢祖学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9860元,由被告卢绍家、任慧利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杨灵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加益与被告杨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给原告王加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杨灵平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160元,由被告杨灵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蒋三上:
本院受理原告叶继笔与被告蒋三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蒋三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归还给原告叶继笔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09年8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蒋三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230元,由被告蒋三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章明强、张亚梅:
本院受理原告葛国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章明强、张亚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葛国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果被告章明强、张亚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4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6960元,由被告章明强、张亚梅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郑士方:
本院受理原告谢松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湘华、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丁汉: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2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本金损失四万八千元人民币,利息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至起诉之日利息约计576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湘华、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王永川: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1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兴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湘华、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王君妃:
本院受理原告李壮丽与被告王君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君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壮丽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3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王君妃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王君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陈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俞彬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俞彬彬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陈小军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660元,由被告陈小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王仙娥:
本院受理原告邵仙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 地址不详, 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仙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邵仙茶会款6000元。如果被告王仙娥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 公告费360元, 合计人民币410元,由被告王仙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
金有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你及卢湘娥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三商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金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泰隆信用卡(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244.49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3833.78元、罚息2628.98元、预借现金费用39.62元。2015年12月31日起的利息以9244.4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卢湘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湘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有虎进行追偿。如果被告金有虎、卢湘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金有虎、卢湘娥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