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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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3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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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
  本报讯(记者 陈诚 实习生 鲍雯霞)日前,珠岙镇独山村村民郑某从县农林局领取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这是我县发放的第一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标志着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向纵深迈进了一步。

  去年10月1日,省林业厅颁布实施《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变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具体做法是将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在其中注明承包权利人,而林地承包权仍由林农掌握。发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实际上就是对流转的林地经营权进行确权。

  “山林曾是村民非常重要的经济来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村民转产或外出打工,林地失管现象严重,而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模式经营分散、管理粗放、林地利用率低、效益低下。如果能引进懂市场、善经营的工商资本,进行统一集中管理、科学经营、规模化生产,可大大提高林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县农林局林权中心主任奚海霞告诉记者。

  但现实问题是,按照原先的政策,通过转包或出租等方式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无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也难以实现林木采伐许可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等权益。另一方面,林农也担忧失山失地而不愿变更过户。这导致林权流转受让方无法放心投入、安心经营,极大制约了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办法》突破了原有政策对林地转包、出租等情况不能办证的制约,解决了林地流转后农户不愿过户、政策不许过户的问题。既能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又赋予林地实际经营人在权属证明、林权抵押、采伐审批等方面的法律权益,使林业生产经营者消除后顾之忧。

  “试行《办法》后,我们及时开展培训宣传,对我县林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排摸,引导流转双方按照《办法》规定完善手续,目前已发放两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接下来,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流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动林权流转的有效途径,将森林这块绿色资产真正盘活起来。”奚海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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