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4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梅光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2469.16元,支付从2013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2014年1月26日止的利息、罚息(从合同到期日之次日即2014年1月26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结至实际还款日止,暂结至2014年4月3日的罚息及利息计人民币2502.02元,合计人民币64971.18元);2、被告梅光明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500元;3、被告谢胜、梅海亚对上述1、2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邵全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春娟、人民陪审员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4年8月21日15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蒋丙府、张文春、杨美强、李丽平、叶大军、周似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4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丙府、张文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29.7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月1.125%加收50%计算至还款日止的罚息(暂结至4月17日的罚息及利息人民币4531.85元,合计人民币24461.59元);2、被告蒋丙府、张文春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500元; 3、被告杨美强、李丽平、叶大军、周似燕对上述1、2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上官芳芳、人民陪审员韩瑛组成合议庭, 并定于2014年8月26日9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