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编制,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旗)、乡5级。下级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量符合上一级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级规划还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乡级规划应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兼顾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综合协调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并要和城市、村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治理、开发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