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案件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是今年县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个副处级官员案件。
据县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负责全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及三级项目经理评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台州三家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贿赂十余次,共计15.6万元。
县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