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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2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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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式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261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你立即归还卡号为6222105075028585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18.31元,截止到2012年1月5日的利息1148.38元,合计人民币6066.69元,并偿付自2012年1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由你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维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启荣、郑福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2年7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王式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26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你立即归还卡号为6222300043476657牡丹贷记卡透支款本金7581.02元,截止到2012年1月5日的利息2786.31元、滞纳金4852.35元、超限费7.43元,合计人民币15190.94元,并偿付自2012年1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由你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维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启荣、郑福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2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祁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镇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269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10995元;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维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启荣、郑福梅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2年7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郑士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台三商初字第2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牡丹信用卡6222155075000498透支本息12725.9元,牡丹贷记卡6222355075004918透支本息20850.23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卢小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洪金献、人民陪审员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2年7月13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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