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违者由交通部门依法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使用伪造、变造经营证照、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的,使用无牌证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主动到交通、公安等部门交待问题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五、乘客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乘坐、租用非法客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六、广大群众应当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营运活动及线索,对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交通部门举报电话:96520,电子邮箱:zjsmxygs@163.com。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