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喜迎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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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30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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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刘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台三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丽萍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4937.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刘丽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章寒峰:

  本院受理原告潘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台三商初字第4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章寒峰支付货款12500元及违约金。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未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卢小挺、人民陪审员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9月23日8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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