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牧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向明与你公司要求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公司拒收,本委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三门劳人仲案(2021)281号仲裁庭成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诉称: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05300 元,大写:贰拾万零伍仟叁佰元整。注:共计8个月,期间春节放假一个月,实际工作期限为7个月。二、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1年人工工资: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支付申请人2020年拖欠人工工资:11650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整,注: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已介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本案由仲裁员吴胜荣担任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陈序红、仲裁员柳林强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4月6日08时30分在本委总工会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三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