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牧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怀胜,男,身份证号512922197505237136,住四川省南部县大桥镇盘河村3组,于2020年5月份入职浙江牧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打板工作。2020年12月2日13时许,王怀胜在公司内部场地从事搅拌机混凝土质量检查作业时,因不慎,右手腕被搅拌机刮板碰伤,尔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诊治,医生诊断:右手腕卷轧伤:桡骨远端骨折,腕骨多发骨折伴脱位,肌腱、血管、神经断裂,皮肤撕脱伤。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王怀胜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12月22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我局予以受理。2021年12月24日我局依法通过邮政EMS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三人社举告〔2021〕6号举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6日拒收。现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人社举告〔2021〕6号举举证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你单位逾期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