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6年6月,赵某与钱某建立生意上的合作,由赵某给钱某加工服装,双方约定加工费单件价格。次年1月初,双方结算,钱某需支付加工款17万余元。当月底,钱某支付赵某7.5万元,拖欠9.5万余元。经赵某多次催讨,钱某拒不支付。去年8月,赵某一纸诉状将钱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支付加工款9.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收到传票后,钱某认为,赵某加工服装存在同款型号不准、尺码不一等问题,造成已售服装出现退货、索赔等现象,损失极大,故钱某以服装存质量瑕疵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赵某赔偿损失7万余元。
那成品服装存在质量瑕疵,加工户赵某是否需要担责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合作期间,钱某并未提出质量异议,本案工作成果为成衣,按照服装性质及交易习惯,成衣型号、尺码大小、裤脚长短等问题显然能及时检验,即使成衣数量较大,不能一一检验,也可通过其他科学方式进行检验,钱某未及时完成验收义务,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向赵某提出质量异议,就接受成衣,视为赵某所交付的成衣符合要求,赵某不再对成衣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从钱某提交证据来看,也未能充分证明这批有质量瑕疵服装就是赵某所加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赵某按约完成,向钱某交付定作物,而钱某未按约向赵某支付价款,显属违约,且给赵某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据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钱某支付给赵某加工款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驳回钱某诉讼请求。钱某不服,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