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梅光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谢伟伟、罗赛归还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7月25日开始,暂算至2016年12月25日,利息计人民币5000元。二、担保人祁治全负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伯良、俞瞻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陈莹:
本院受理原告陈泽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48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2015年8月27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6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归还2016年5月10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章惠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香莲、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李忠尚:
本院受理原告林泽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45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香莲、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杨府田:
本院受理原告陈学蓬与被告杨府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府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学蓬代偿款本息56253.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660元,由被告杨府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章伟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1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章伟健归还原告王国省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林辉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春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香莲、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6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叶继跃、黄小庆、叶丹萍:
本院受理原告章科特与被告叶继跃、黄小庆、叶丹萍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叶继跃、黄小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科特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叶丹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丹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叶继跃、黄小庆进行追偿。若被告叶继跃、黄小庆、叶丹萍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030元,由被告叶继跃、黄小庆、叶丹萍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柯小星:
本院受理原告方玉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2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章惠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何金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楼微微:
本院受理原告楼晓伟与被告楼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楼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楼晓伟借款5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9160元,由被告楼微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黎小写、黎贤写: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告黎小写、黎贤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黎小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借款80000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6年3月3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37.17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复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7.17元产生的相应复息)]。二、由被告黎贤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贤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黎小写进行追偿。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340元,由被告黎小写、黎贤写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麻季镯、麻威威、赖敏洁:
本院受理原告王方岳与被告麻季镯、麻威威、赖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麻季镯、麻威威、赖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王方岳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7000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3000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8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6540元,由被告麻季镯、麻威威、赖敏洁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王女芬、祁高相:
本院受理原告金从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女芬、祁高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金从军借款147万元。如果被告王女芬、祁高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3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8390元,由被告王女芬、祁高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叶继楚: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叶继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778.61元,并支付利息、复息、违约金(利息、复息、违约金自被告违约起按领用合约规定计收, 以年利率24%为上限)。如果被告叶继楚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580元, 由被告叶继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何信连:
本院受理原告陈泽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22民初49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何信连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何伟锋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海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郑华丽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王美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基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美华、倪逢才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至2016年12月10日为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章惠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何金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王美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基节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美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至2016年12月18日为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章惠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何金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