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余会与被告陈中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台三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中将归还给原告卢余会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陈中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陈中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财政局诉被告浙江省三门县远征造纸厂、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台三商初字第6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省三门县远征造纸厂立即归还委托贷款96.31万元,并按年利率7.2565%支付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计算至起诉日止约计人民币15.7万元);2、判令被告浙江省三门县远征造纸厂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计人民币20000元;3、判令被告浙江海中天橡塑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邵全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春娟、人民陪审员韩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3年12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