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检查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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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5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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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一副调研员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十年
  经我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4月28日,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王振华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王振华,原系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负责全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及三级项目经理评审。

  经查,2002年,王振华审查发现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未达到三级资质标准,但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2万元后帮助其公司顺利通过三级资质审查。后王振华又收受人民币2万元,帮助该公司申报人员顺利通过三级项目经理评审并获得资格。2009年,王振华分三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共5万元,帮助其公司顺利晋级为二级资质企业。

  2004年,王振华在参加由温岭市金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办的台州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座谈会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为拉近关系,送给其人民币6000元,王振华予以收受。2005年,王振华在审查中发现该公司技术人员不符合标准,但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1万元后,帮助其公司顺利晋级为三级资质企业。2010年,王振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2万元,帮助其公司顺利通过审查晋级为二级资质企业。

  2009年至2011年期间,台州市国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为了该公司能顺利晋升为二级资质企业,要求王振华给予帮助并先后多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3万余元,王振华均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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