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先后在县标准海塘工程指挥部、县海塘管理总站及县水利管理总站等部门工作,并先后担任海塘管理总站、水利管理总站站长职务。经检察机关侦查,1998年以来,罗某某在负责海塘、水库、河道等工程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干股”分红及直接收受等方式,多次收受多个工程承包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84000元。
此外,2012年,罗某某作为水利行业的评标专家,在参与象山某围涂造地工程招投标工作期间,为相关企业的顺利中标提供关照,并收受好处费30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三门县标准海塘工程指挥部及三门县水利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累计284000元,涉嫌受贿罪;罗某某利用水利行业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据查,罗某某自首成立,归案后退出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