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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19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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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克年与被申请人邵美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克年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美丽所有的位于三门县亭旁镇刘家村新市街三层八水泥结构楼房一间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09)台三商初字第10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邵美丽所有的位于三门县亭旁镇刘家村新市街三层八水泥结构楼房一间。该房屋在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邵美丽保管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毁损等。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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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供电局营销系统升级和暂停业务等相关事宜通告
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三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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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门专版04县人民法院公告 2009-09-19 2 2009年09月1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