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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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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邵振:

  本院受理原告郑红与被告邵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邵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郑红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660元,由被告邵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邵振:

  本院受理原告蒋伟平与被告邵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邵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蒋伟平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9160元,由被告邵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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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临时接电费集中清退的公告
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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