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专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8年01月13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县人民法院公告
  三门县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56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叶未选、叶丽芽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1593.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叶未选、叶丽芽共同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三、判令被告叶未选、叶丽芽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香山华庭3幢2单元0104号房屋的拍卖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用。四、判令被告三门县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俞清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淑红、罗香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4月9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三门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陈晓君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2民初385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三门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晓、陈晓君逾期交房违约金67075.15元、逾期交证违约金5660.35元,两项合计72735.50元。如果被告三门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980元,由被告三门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前请到三门县人民法院领取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视点
   第04版:专版
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
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
新三门专版04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01-13 2 2018年01月13日 星期六